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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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 1000 | 无锡市滨湖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1-06 | 滨湖交运罚〔2022〕202200006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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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苏0282执5952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4-20 |
2 | 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54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武进华东石化设备配件厂 被告: 江苏骏杰铸造有限公司 | 32254.3 | 骏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化配件厂加工款32254.3元。
如骏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6元,由骏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石化配件厂垫付,骏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石化配件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7-06-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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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17)苏0282民初54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市武进华东石化设备配件厂 被告: 江苏骏杰铸造有限公司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17-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