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许金山
91340200610330488F
10000万元人民币
-
芜湖市文化路3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6条,裁判文书331条,法院公告58条,开庭公告61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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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6 历史 9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20

裁判文书 331

法院公告 58

开庭公告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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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1)许世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许学军借款 8 0 0 0 0 0 0元及利息。案件保全费 5 0 0 0元,由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 5 8 9 0 5元,由许世灶、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支付执行费 6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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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07-14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玲芝借款本金75600元,并分别从2018年5月14日起,以39500元(期间应先后从2019年4月13日起扣除1000元,2019年6月30日起再扣除100元,2019年11月6日起再扣除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4日起,以37500元为基数,分阶段(2019年8月19日及该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及该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玲芝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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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皖0202民初3504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申请执行人86000元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03-01
〔2018〕浙0203民初17149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9-06
〔2018〕皖0202民初304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被告许世灶、潘宁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当金294万元并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未归还当金为基数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37148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48元,许世灶、潘宁香、许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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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8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6〕皖02民终2667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将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当金686万元并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未归还当金为基数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2747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47元,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世灶、潘宁香、许挺、负担6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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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7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7〕皖02民终1165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20万元、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65600元并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未还当金为基数计算); 二、原告安徽新安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天泰大厦C区04房产(权证号:2011092982)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芜国用(2011)第290号)】享有抵押权,可以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0元,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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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6〕皖0202民初558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6〕皖0202民初719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860万元、利息189万元,并以86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 二、被告许世灶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世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40元,由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300元,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454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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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0
〔2016〕皖0202民初540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支付灯具款963665.59元及违约金136884.52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以963665.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0元,由原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承担828元,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10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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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8-01-10
〔2017〕皖0202民初5305号

失信信息 1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皖0202执3395号
2020-08-26
(2020)皖0202民初3504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2执233号
2018-01-18
(2016)皖0202民初719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2执234号
2018-01-18
(2016)皖02民终2667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2执232号
2018-01-18
(2017)皖02民终1165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2执162号
2018-01-10
(2017)皖0202民初5305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2执163号
2018-01-10
(2016)皖0202民初540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皖0207执51号
2018-01-03
(2016)皖0207民初687号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皖0202执2103号
2017-12-27
(2016)皖0202民初1462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浙0602执4587号
2017-08-07
(2017)浙06民终1705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苏0104执1564号
2017-03-27
(2016)苏0104民初2875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19581
(2024)皖02执1号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2

信用中国 2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40200000054170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芜湖市文化路30号,负责人:许金山,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酒店管理,特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海产品),住宿,国际商务(会展、会议、接待),卷烟零售,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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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8-12-31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芜市监食经﹞许字﹝2021﹞第003号
新标准
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020000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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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099-12-31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芜公消安检字〔2016〕第0032号
旧标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2099-12-31
消防支队防火处
4
﹝芜市监食经﹞许字﹝2020﹞第003号
新标准
准予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020000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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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2099-12-31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1023执206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浙1023执20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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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执276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对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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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执2765号
被执行人
-
50760.07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760.0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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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2177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协丽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0020.42
一、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协丽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8790.65货款及违约金30020.42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协丽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48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97元,原告苏州市协丽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7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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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8000000
一、限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借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被告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05元,由被告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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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6
其他
(2022)皖0202执16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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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7
合同纠纷
(2021)皖04执35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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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8
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执恢1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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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9
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执恢178号之七
被执行人
-
--
冻结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1-03-20
10
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执恢178号之六
被执行人
-
--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2021-03-20

法院公告 58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安徽金琅琊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11-09
2
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安徽金琅琊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8
3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安徽金琅琊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6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安微金琅琊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12
5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芜湖市天洁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市天泰神龙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某某、T某某、Q某某、Y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0
6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1-15
7
开庭传票
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7-15
8
送达公告
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F)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8-06-02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4
10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世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某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1-19

开庭公告 6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浙民终818号
被上诉人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09-1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浙01民初478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顺万美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微金琅琊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某某,X某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05-3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05民初2177号
被告
原告:
苏州市协丽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04-13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民初1203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民初1203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2-04-0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03-23
9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1023民初460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X某某,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02-25
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皖0202民初1203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X某某
被告:
安徽天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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