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郑成东
91420624094758217E
300万元人民币
-
南漳县城关镇船湾村四组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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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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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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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73500
(2024)湘0981执515号
沅江市人民法院
2024-04-08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襄审批建安﹝2023﹞971号
新标准
襄审批建安〔2023〕971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2023-12-07
2026-12-07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2
(鄂)JZ安许证字﹝2020﹞045490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续
2023-12-07
2026-12-0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新标准
其他
其他
2016-06-01
2099-12-31
南漳县工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624民初3258号
原告
原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211680
一、G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116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租赁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116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 二、驳回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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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2
其他
(2020)鄂06民终2821号
上诉人
-
149305
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龙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18456元; 三、驳回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助力公司负担2480元,龙昇公司负担2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助力公司交纳9800元,核减为6410元,龙昇公司交纳9800元,核减为4839元,均由其各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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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3
合同纠纷
(2019)鄂0624民初1369号
原告
原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1700
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日始至起诉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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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4
其他
(2017)鄂0624执257号
被执行人
-
--
对本院作出(2016)鄂0624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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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5
其他
(2016)川0104民初7302号
被告
原告:
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Z某某,郑成东,C某某
1097281.36
一、被告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8401.78元及利息100477.8元,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98401.7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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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6
合同纠纷
(2016)鄂0624民初1371号
被告
原告:
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Z某某,郑成东,C某某
1097281.36
一、被告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漳县融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8401.78元及利息100477.8元,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98401.7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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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09-20
2
送达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G某某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09-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鄂0624民初3258号
原告
原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1-12-17
2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19)鄂0624民初1369号
原告
原告:
南漳助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19-07-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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