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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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浙0881民初137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江山市新塘边初级中学 | 197765.48 | 一、被告江山市新塘边初级中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J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的75%即18776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97765.48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J某某负担550元,江山市新塘边初级中学负担21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