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燕志恒
91640100710606883W
--
-
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201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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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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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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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宁0221执167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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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2
--
(2023)宁0104民初795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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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5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1)宁0402民初3092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甘肃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计625.00元,由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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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4
合同纠纷
(2020)宁0106民初9418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276432.59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检测费用23万元、利息46432.59元,合计276432.59元;2020年9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3元,由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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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5
合同纠纷
(2020)宁01民终3221号
被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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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6
合同纠纷
(2019)宁0104民初13151号之一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49200
将(2019)宁0104民初131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二十二行“本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鉴定费10000元,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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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7
合同纠纷
(2019)宁0104民初13151号
原告
-
521012.5
一、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工程款521012.5元; 二、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报审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定位放线记录、钻孔表、高喷灌浆施工记录、高喷灌浆工程综合成果、高喷灌浆孔质量检验、高喷灌浆单之工程质量评定、水泥复试报告等交付反诉原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92元,由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被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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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8
其他
(2017)宁0122执206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宁0122执20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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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9
其他
(2016)宁0122民初2514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6837
被告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支付检测费5万元、利息16837元,共计668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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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10
其他
(2014)贺执字第423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3)贺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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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23)宁0105知民初90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2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23)宁0105知民初90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宁分公司,宁夏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3-07-26
3
合同纠纷
(2023)宁0104民初795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06-07
4
服务合同纠纷
(2020)宁0106民初9418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0-10-19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0104民初1315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06-03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宁0104民初13151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8
合同纠纷
(2017)宁0205民初2443号
原告
原告:
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岩土勘察分公司
被告:
宁夏金泉置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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