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胡毅
9144190055361466XM
10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岗头花果山路1号B栋四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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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4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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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详见(2018)粤0391民初3800号、(2019)粤03民终3328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1-23
〔2018〕粤0391民初3800号,〔2019〕粤03民终33283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896661.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96661.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为人民币64791.25元,以上金额合计961452.6元。 2、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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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01-03
〔2018〕粤0310民初79号,〔2019〕粤03民终670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0万元本金;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300万元本金偿还之日止,按3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计算的罚息。 三、本案仲裁费3687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钟第一被申请人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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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76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2-21
〔2018〕海仲(前)字第6号

失信信息 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391执489号
2021-01-23
(2018)粤0391民初3800号、(2019)粤03民终33283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粤0391执333号
2021-01-15
(2018)粤0391民初3800号、(2019)粤03民终33283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粤0310执35号
2020-01-03
(2018)粤0310民初79号、(2019)粤03民终6708号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粤19执453号
2019-02-21
(2018)海仲(前)字第6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19执恢1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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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2
其他
(2019)粤03民终33283号
上诉人
-
880385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427元,由上诉人L某某、Z某某、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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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3
其他
(2018)粤0391民初3800号
被告
原告:
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会娟,L某某
7829100
一、被告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78291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借期内利息以年利率12%,以78291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以7829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Z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27元,原告负担812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65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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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4
票据纠纷
(2019)粤03民终6708号
上诉人
-
701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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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5
票据纠纷
(2018)粤0310民初79号
被告
原告: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896661.36
一、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896661.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96661.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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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6
仲裁程序案件
(2018)琼01民特127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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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7
其他
(2018)冀0637执保59号
申请人
-
--
查询、控制被申请人东莞市美金兴能源有限公司、L某某、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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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粤03民终33283号
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03
2
合同纠纷
(2018)粤0391民初3800号
被告
原告:
端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3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粤03民终6708号
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6
4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2018)琼01民特127号
其他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2
5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8)粤0310民初79号
被告
原告: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19
6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8)粤0310民初79号
被告
原告: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8-09-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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