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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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更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 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8-17 | 钟市监不处字〔2020〕0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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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黔0201执11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1160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2-03-29 |
2 | 其他 | (2022)黔0201执4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2-21 |
3 | 其他 | (2022)黔0201执45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2-02-18 |
4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01民初52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 8425 | 一、被告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350元;
二、被告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1075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
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
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
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1-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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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01民初5233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
2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01民初523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 |
3 | 劳动争议 | (2021)黔0201民初522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六盘水北部五镇农特产商贸有限公司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