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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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4)荣商初字第846号 | 原告 | 原告: 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1-23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荣民三初字第29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 | 7900 | 一、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2013年10月1至10月15日的工资1050元;
二、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元(2100元÷30天×40天);
三.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提成款3000元;
四、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H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元(2100元÷2)。
上述第一至四项共计人民币7900元,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H某某。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荣成金达不锈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助理 ...更多 | 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