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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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702民初8442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被告: F某某 | 30000 | 一、限被告F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给原告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F某某负担。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704民初1882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被告: 阳江市阳东区英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15563.6 |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英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5563.6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欠款15563.60元为基数,从起诉日2019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计收,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阳东区英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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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F某某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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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702民初8442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被告: F某某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2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702民初8442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被告: F某某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704民初1882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江城区铿浍五金交电批发商行 被告: 阳江市阳东区英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