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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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鄞州区局 | 2019-03-18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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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03-18 | 鄞州区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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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O15)甬东民初字第423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60412.68 | 一、被告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5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7.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7.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18.50元、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4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0956.3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元,尚欠80456.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8-31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15)甬东民初字第423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60412.68 | 一、被告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P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5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7.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7.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818.50元、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4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0956.3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500元,尚欠80456.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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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5)甬东民初字第00423号 | 被告 | 被告: 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2015-03-24 | |
2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甬东民初字第01740号 | 被告 | 被告: 宁波巨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 2014-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