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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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鄂0607民初1799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襄阳市惠民丰农机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34833.33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借款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的逾期利息4833.33元及以15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襄阳市惠民丰农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鄂0607民初1801号 | 原告 | 原告: W某某,襄阳市惠民丰农机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30000 |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3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襄阳市惠民丰农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