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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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0)川01民终6138号 | 被上诉人 | - | 656651.6 | 一、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设计费32832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28325.8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1356元,由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3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96元,由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3071元,由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6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28 |
2 | -- | (2020)川0116执2489号 | 其他 | - | -- | -- | 2020-08-14 |
3 | -- | (2019)川0192民初3375号 | 被告 | 原告: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告: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262659.84 | 一、被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131329.9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31329.92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9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4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3300元,由被告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1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4 |
4 | -- | (2018)川0105民初13793号 | 第三人 | 原告: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 2018-11-14 |
5 | -- | (2018)川0104民初1288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11-0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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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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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9)川0192民初3375号 | 被告 | 原告: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告: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