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开业 西北
焦军平
91610900710006845C
--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金州路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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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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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7101民初7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2965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9489.71元,同时给付被告W某某26920元(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C某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计2736元(判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直接向原告C某某支付1665元,不再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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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902执2449号
申请人
-
--
--
2021-08-2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陕7101民初4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49609.8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经济损失49609.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负担520元,原告W某某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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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4
其他
(2020)陕0926民初59号
第三人
原告:
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平利县分公司
--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1元,减半收取计4480.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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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5
其他
(2019)陕0926民初280号
其他
原告:
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平利县分公司
516100
准许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8961元,减半收取4480.5元,由原告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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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6
其他
(2019)陕0928执恢4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8)陕0928执恢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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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7
合同纠纷
(2017)陕0928执64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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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陕09民终481号
被上诉人
-
27337.8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 二、由Z某某、C某某共同补偿L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1886元的20%即2377.2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补偿L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1886元的10%即1188.6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C某某、Z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元,一审法院决定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Z某某、C某某负担27.5元,由L某某负担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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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9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陕09民终479号
被上诉人
-
20148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 二、由Z某某、C某某共同补偿C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8760元的20%即1752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补偿C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8760元的10%即876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C某某、Z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一审法院决定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Z某某、C某某负担40元,C某某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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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7)陕09民终480号
被上诉人
-
125821.5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 二、由Z某某、C某某共同补偿C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4705元的20%即10941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补偿C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54705元的10%即5470.5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C某某、Z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一审法院决定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Z某某、C某某负担587.5元,由C某某负担58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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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陕7101民初36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F某某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2023-07-2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7101民初73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2021-12-16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陕7101民初49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2020-09-24
4
合同纠纷
(2019)陕0926民初280号
被告
原告:
镇坪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平利县分公司
平利县人民法院
2019-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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