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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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黑0726执恢15号 | 其他 | - | 35624 | 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Z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4,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4,942.00元,其中,本金14,000.00元,利息10,682.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缴纳执行费110.00元。本院已于2023年5月9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更多 | 2023-05-15 |
2 | 合同纠纷 | (2019)黑0104执异2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异议人H某某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19-11-0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黑0110执恢3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0-27 |
4 | 其他 | (2017)黑0104执753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24 |
5 | 合同纠纷 | (2016)黑0104执2016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04-07 |
6 | 合同纠纷 | (2016)黑0104执201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04-07 |
7 | 其他 | (2016)黑0104执20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7-04-07 |
8 | 其他 | (2016)黑0104执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黑010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Z某某、J某某、黑龙江省利达源汽车销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18 |
9 | 合同纠纷 | (2016)黑0104执7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黑0104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Z某某、J某某、黑龙江省利达源汽车销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18 |
10 | 合同纠纷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19号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告: Z某某,T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 | 324463.75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被告Z某某签订的《个人一手商用车贷款借款合同》两份;
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本金319282.48元;
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欠款利息5181.27元(截止至2015年6月21日)及2015年6月22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年息7.38%计);
四、被告J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J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六、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欠款,则以被告Z某某所购买的解放牌仓栅式运输车(车牌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7元(原告已付),由被告Z某某、J某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T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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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追偿权纠纷 | D某某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执行异议之诉 | T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D某某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2-01-27 | |
4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C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8-04-29 | |
5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C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7-09-30 | |
6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C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7-05-14 | |
7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Z某某、C某某、Z某某、S某某、Y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M某某、佳木斯北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6-11-29 |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Z某某、J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06-27 | |
9 | 执行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W某某、W某某、W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3-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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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20号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告: H某某,C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12-23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19号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告: J某某,Z某某,T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12-2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J某某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09-28 | |
4 | 合同纠纷 | (2014)外民二初字第814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08-25 | |
5 | 合同纠纷 | (2014)外民二初字第814号 | 原告 | 原告: 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晨光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5-07-29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4)外民三初字第598号 | 被告 | 原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 被告: W某某,W某某,绥化市经济开发天柱运输服务车队,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14-08-22 |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4)里民二初字第259号 | 其他 | 被告: 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善波 |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 | 2014-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