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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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100000元 | 100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5-08 | 沈银营罚字〔2017〕682号 | |
2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50000元 | 50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5-02 | 沈银营罚字〔2017〕657号 | |
3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50000元 | 50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5-02 | 沈银营罚字〔2017〕658号 | |
4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50000元 | 50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3-28 | 沈银营罚字〔2017〕516号 | |
5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25000元 | 25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3-28 | 沈银营罚字〔2017〕517号 | |
6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25000元 | 25000 |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7-03-28 | 沈银营罚字〔2017〕518号 | |
7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 | --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6-10-31 | 沈银营罚字〔2016〕2752号 | |
8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 | --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6-10-31 | 沈银营罚字〔2016〕2751号 | |
9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 | --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6-10-31 | 沈银营罚字〔2016〕2750号 | |
10 | 签发空头支票 | 予以罚款 | --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 2016-05-03 | 沈银营罚字〔2016〕1202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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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辽0106执恢413号 | 2019-07-03 | (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984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更多 | 全部未履行 | (2015)沈铁西执字第03140号 | 2015-11-06 | 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367号调解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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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辽01执17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权属登记于被执行人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13-2号(13-2号3门)一至二层,建筑面积1369.10平方米,不动产证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号的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3-09 |
2 | 合同纠纷 | (2021)辽0103执保1754号 | 被申请人 | - | 2982264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
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82.26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L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56号、建筑面积1703.19平方米的房产档案(新档案号:6-2-0163528);
三、查封L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56号、使用权面积67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6-01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辽01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令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18780000 | 一、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令偿还借款本金187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应给付原告Z某某令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Z某某令对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西区3门)建筑面积为1369.1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Z某某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091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7 |
4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执24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7-07 |
5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执249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6-15 |
6 | 其他 | (2020)辽0103执保351号 | 被申请人 | - | 19018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1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03-10 |
7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03民初16746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27618000 | 一、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贷款本金11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8年10月31日所欠的利息5618000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1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产(办公,抵押面积1578.7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N060731986,抵押权证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号)、位于沈阳市铁西区7门)房产(面积107.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N060731987,抵押权证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号)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08元,由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7 |
8 | 其他 | (2019)辽0106执恢41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更多 | 2019-10-20 |
9 | 合同纠纷 | (2018)辽0103民初1674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令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31018000 | 一、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令所欠贷款本金12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令截止2018年10月31日所欠的利息7018000元以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2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17 |
10 | 其他 | (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984号 | 被告 | 原告: 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60451 | 一、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56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北园11#楼质保金34037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北园10#楼质保金15178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南园3#C楼质保金12434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五、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南园3#A楼质保金24104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六、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东园一期质保金18157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七、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东园二期质保金30485元及利息(参照中国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八、驳回原告沈阳轩安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7元,由被告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7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10-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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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沈阳海峰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3-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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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初14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沈阳盛兴图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辽0105民初836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被告: X某某,沈阳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19-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