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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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06.7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06.7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527.65元,被告汪跃辉负担15,090.71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63.5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负担1,509.07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9.07元。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1〕沪0118民初2218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68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83,701.97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7元;
四、被告唐金龙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7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9.94元,由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86.65元,被告汪跃辉负担7,333.31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33.32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共同负担733.33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33元。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沪0118民初1175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2,460,467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722,326.90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46,046.70元;
四、确认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损失应负担246,046.70元的债务;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46,046.70元;
六、被告唐金龙对上述第三项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61.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861.48元,由原告上海广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572.45元,被告汪跃辉负担23,644.52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551.16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2,364.45元,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2,364.45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4.45元;评估费35,000元,由被告汪跃辉负担17,500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5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1,750元,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0〕沪0118民初15880号 |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998,602.64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699,021.84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99,860.26元;
四、确认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应负担99,860.26元的债务;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99,860.26元;
六、被告唐金龙对上述第三项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7.64元,由原告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82.79元,被告汪跃辉负担11,387.43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971.2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1138.74元,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1138.74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8.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15.11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84.89元。评估费4万元,由被告汪跃辉负担2万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2000元,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0〕沪0118民初491号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96,218.40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四、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六、被告唐金龙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第三项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6.20元,鉴定费14,000元,合计23,406.20元,由被告汪跃辉负担11,703.10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192.17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1,170.31元,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0.31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0.31元。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0〕沪0118民初17236号 |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汪跃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106,210.33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74,347.23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10,621.03元;
四、确认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应负担10,621.03元的债务;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损失10,621.03元;
六、被告唐金龙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第三项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7.40元,由原告威海云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831.10元,被告汪跃辉负担2,243.15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71.15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负担224元,被告许昌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鲜易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4元。 ...更多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0〕沪0118民初57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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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沪0118执3766号 | 2023-03-07 | (2021)沪0118民初221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沪0118执11730号 | 2022-11-15 | (2022)沪0118民初117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沪0118执6282号 | 2022-08-05 | (2020)沪0118民初1588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4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沪0118执2670号 | 2022-03-21 | (2020)沪0118民初49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沪0118执2532号 | 2022-03-11 | (2020)沪0118民初1723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6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沪0118执11277号 | 2021-11-02 | (2020)沪0118民初57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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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环保许管﹝2017﹞293号 | 关于“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通过关于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项目申请的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厂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17-04-07 | 2099-12-31 | 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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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沪0118执异299号 | 其他 | - | -- | 一、追加第三人唐某为(2023)沪0118执37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1深圳分公司履行本院(2021)沪0118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某某管理中心承担的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某某公司1深圳分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牟某、李某、某某公司6为(2023)沪0118执376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二项,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不服本裁定第三项,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 | 2023-12-28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沪0118民初16049号之三 | 其他 | - | 20652660.38 | 解除对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价值20652660.3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8-3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沪0118民初117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唐金龙,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1041476.79 |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68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83701.97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7元;
四、被告唐金龙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项被告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损失54814.57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9.94元,由原告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086.65元,被告W某某负担7333.31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33.32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共同负担733.33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30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491号之四 | 其他 | 原告: 上海鲜泰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 | 解除对被告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7-06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沪0118民初117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唐金龙,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2022-03-25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沪02民终2565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2-02-28 |
7 | -- | (2021)沪0118民初221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2897500 |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06.7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06.7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损失15.25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5.2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527.65元,被告W某某负担15,090.71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563.5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负担1,509.07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3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15880号之四 | 其他 | - | -- | (2020)沪0118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页第五行至第六行中“上海N有限公司”补正为“上海A有限公司” ...更多 | 2021-10-15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17236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唐金龙,上海在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腾备实业有限公司 | 560624 |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元;
二、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96218.40元;
三、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四、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五、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损失28031.20元;
六、被告T某某对上述主文所确定的第三项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润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6.20元,鉴定费14000元,合计23406.2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11703.10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192.17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负担1170.31元,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0.31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沪0118民初3647号 | 其他 | 原告: 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统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5861400 | 一、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损失4629120元;
二、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损失578640元;
三、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损失578640元。
四、驳回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59.32元,由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529.66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223.72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4652.97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52.97元;评估费75000元,由原告港基(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500元,被告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被告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0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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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异议之诉 | M某某,L某某,上海舜天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
2 | 送达公告 | 异议之诉 | M某某,L某某,上海舜天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4 | 送达公告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异议之诉 | M某某,L某某,上海舜天物流有限公司,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W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
7 | 送达公告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W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沪0118民初294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2 | -- | (2023)沪0118民初294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
3 | -- | (2024)沪0118民初1468号 | 被告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4 | -- | (2024)沪0118民初1468号 | 被告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5 | -- | (2024)沪0118民初1468号 | 被告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6 | -- | (2024)沪0118民初1468号 | 被告 | 原告: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
7 | -- | (2023)沪0118民初294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
8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沪0118民初294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9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3)沪0118民初294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T某某,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冷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
10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沪0118民初117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本来果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上海镕僖企业管理中心,上海舜山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山普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锋摩托车有限公司,上海龙乔工贸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T某某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