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存续
西北
张长安
91632321310886505U
--
-
青海省同仁县隆务镇东山路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7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4条,被执行人3条,失信被执行人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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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5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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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2万元。
--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10-31
〔2021〕青2321执19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15.4%利率承担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60417元及逾期利息。合计660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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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07-18
〔2021〕青2321民初558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同仁县人民法院(2018)青23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商砼款134982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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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08-09
〔2018〕青2321民初411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其他
依法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28658.01元及逾期利息
--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07-26
〔2021〕青2321民初800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500000元
--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07-08
〔2021〕青2321民初1203号
6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其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德吉嘉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四、变更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23212681.92元,扣除修复造价费用512225.6元,实际应给付工程款22700456.32元; 五、利息以欠付案涉工程进度款2121268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计付; 六、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待料损失288840.2元; 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39999.96元,共计59999.96元; 八、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保全费5000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3600元由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诉案件受理费241266.1元,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846.2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44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443.3 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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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0〕青民终270号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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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5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3)青2321执恢62号
2023-10-31
(2021)青2321执194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青2321执473号
2023-07-18
(2021)青2321民初558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青2321执恢29号
2022-08-09
(2018)青2321民初411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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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未履行
(2022)青2321执365号
2022-07-26
(2021)青2321民初800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青2321执274号
2022-07-08
(2021)青2321民初1203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00000
(2024)青2321执369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4)青2321执104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4-01-31
3
230000
(2024)青2321执41号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4-01-17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2321执恢6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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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2
--
(2023)青2321执47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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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3
--
(2023)青2321民初78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G某某,C某某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
准许Y某某、G某某、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Y某某、G某某、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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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4
其他
(2022)青23民终68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3.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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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09
5
合同纠纷
(2022)青2321执恢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青2321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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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1)青2321民初1025号
被告
原告:
久麦拉西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G某某,Z某某
--
准许原告久麦拉西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原告久麦拉西负担
2021-10-18
7
合同纠纷
(2021)最高法民申4017号
申请人
-
--
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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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8
合同纠纷
(2021)青23执异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维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3执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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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9
其他
(2021)青2321执19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青2321执19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C某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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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10
合同纠纷
(2020)青民终270号
上诉人
-
68278787.08
一、维持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德吉嘉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撤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四、变更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3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23212681.92元,扣除修复造价费用512225.6元,实际应给付工程款22700456.32元; 五、利息以欠付案涉工程进度款21212681.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计付; 六、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工待料损失288840.2元; 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39999.96元,共计59999.96元; 八、驳回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保全费5000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3600元由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本诉案件受理费241266.1元,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846.2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441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443.3元,由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443.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709.4元,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7615.11元,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193.13元。退还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3650.99元,退还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162250.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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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合同纠纷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北京安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9-06-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北京安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12-09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321民初78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09-06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321民初78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08-28
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青2321民初78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3-08-28
4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被告: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2
5
合同纠纷
(2022)青23民终68号
上诉人
-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2
6
合同纠纷
(2022)青23民终68号
被上诉人
-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9
7
申请保全案件
(2022)青23民初2号
被告
原告: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07
8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06-28
9
合同纠纷
(2021)青2321民初798号
被告
原告: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2-06-28
10
其他
(2021)青2321民初800号
被告
原告:
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12-1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