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徐小告
91430111344821136P
1000万元人民币
-
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0栋203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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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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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14
--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6
--
4
其他规避执行
其他
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租金466 000元和违约金(以466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肖鹏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 8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 410.5元,反诉受理费15 400元,合计18 8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19〕湘0111民初1124号
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
--
--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3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2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14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16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13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69410
(2021)湘0111执2933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信用中国 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雨经开局税许准〔2019〕10029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同意
2019-04-0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湘0111执293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1-06-10
2
合同纠纷
(2019)湘01民终8513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9-07-29
3
合同纠纷
(2019)湘0111民初1124号
被告
被告:
X某某
466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租金466000元和违约金(以46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原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2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0.5元,反诉受理费15400元,合计188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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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湘0111民初1124号
被告
原告:
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贵点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19-03-2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