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史淑文
91130600MA0A5EC241
1406万元人民币
-
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泰东路1号高碑店汽车产业园内东北角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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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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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执行人
其他
--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1-04-07
--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保定市康正溺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租金损失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00元,被告负担44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高确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19200元,由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公有限公司预交的19200元,由保定市康正渤洁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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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1-04-07
〔2020〕冀06民终2245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6民终2245号
上诉人
-
38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19200元,由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19200元,由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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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2
合同纠纷
(2019)冀0684民初5151号
被告
原告:
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一、被告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租金损失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200元,被告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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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高碑店市创冠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保定市康正渤浩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19-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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