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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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770 | (2024)皖0321执780号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24-02-22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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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皖0321执505号 | 其他 | - | -- | 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 2022-02-17 |
2 | -- | (2021)皖03民终3047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06 |
3 | -- | (2021)皖0321民初46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D某某,M某某,安徽靖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怀远县新城实验学校,怀远县教育体育局 | 100000 | 一、被告D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脚手架超期使用费100000元;
二、被告怀远县教育体育局在欠付被告靖志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C某某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5 |
4 | -- | (2021)皖03民终985号 | 第三人 | - | 633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2元,由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4-11 |
5 | -- | (2020)皖03民终4495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X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2-28 |
6 | -- | (2020)皖0321民初2455号 | 第三人 | 原告: P某某前 被告: 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714632.3 | 一、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前工程款455870.05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P某某前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第三人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欠付的108762.25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P某某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5元,由被告安徽启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00元,由原告P某某前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5 |
7 | -- | (2020)皖0321民初634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怀远县教育体育局,怀远县白莲坡镇学区管理委员会,怀远县白莲坡镇新庄小学 | --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起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X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9 |
8 | -- | (2020)皖03民终3036号 | 上诉人 | - | 626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7元,由怀远县教育体育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8 |
9 | -- | (2019)皖0321民初5182号 | 被告 | 原告: 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 被告: 怀远县教育体育局 | 953600 | 一、被告怀远县教育体育局向原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鉴定费62669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36元,由原告恒达建设集团(天长)有限公司负担3336元,被告怀远县教育体育局负担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4 |
10 | -- | (2019)皖0321执2910号 | 其他 | - | -- | -- | 2019-1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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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321民初7879号 | 其他 | -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23-08-25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3民终855号 | 其他 | -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皖03民终855号 | 其他 | -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蚌埠市兴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教育体育局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201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