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韩友东
913707006920392479
3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区民主街9377号海泰绿洲19号楼A座70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3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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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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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鲁0705民初54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被告:
L某某,J某某,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99433.4
一、被告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9643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9日利息为13060.88元、罚息为3279.96元、复利为2013.79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 三、被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J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财产保全费1094元,由被告L某某、J某某、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勤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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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2
其他
(2021)鲁0791执506号
申请人
-
--
拍卖被执行人L某某名下位于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4-07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鲁0791财保38号
被申请人
-
5621638.39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21638.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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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4
合同纠纷
(2021)鲁0791执91号
申请人
-
9268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92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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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5
合同纠纷
(2020)鲁0791民初1679号
原告
原告:
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9193
一、被告X某某向原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剩余购房款91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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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6
合同纠纷
(2019)鲁0791民初165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L某某男,L某某,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253652.3
一、被告L某某、L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50587.04元、利息3065.26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履行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L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2552.50元,诉讼保全费1788元,共计4340.5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05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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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鲁0791财保744号
被申请人
-
253652.3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L某某、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3652.3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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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8
劳动争议
(2016)鲁0791民初55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16058.62
一、被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销售提成4000元;; 二、被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12058.62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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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9
其他
(2014)开民初字第68号
原告
原告:
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2000000
准许原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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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山东大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滨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11-23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0)鲁0791民初1679号
原告
原告:
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21
3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
L某某,潍坊景泰盛置业有限公司,L某某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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