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

注销 京津冀华北
王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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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高家园一区11号楼二层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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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京0112民初1488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
被告:
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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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2
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3236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8元,由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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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3
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民初24596号
原告
-
1504182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工程款一百五十万四千一百八十二元六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六十九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七十七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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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民初2459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
被告:
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京0113民初2459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三分部
被告:
上海网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9-10-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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