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李金明
91640300MA761PX92U
500万元人民币
-
吴忠市利通区明珠西路54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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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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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告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李金明、李玉红欠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7716.0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利息27716.09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年利率10.6875%计算)。如有任意一期逾期偿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李金明、李玉红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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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宁0181民初1737号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宁0181执2402号
2021-09-15
(2021)宁0181民初1737号
灵武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640300MA761PX92U
旧标准
--
混凝土加工;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广告制作;劳务分包;监控设备安装;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装饰材料、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的批发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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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宁0181执恢437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宁0181执恢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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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2
追偿权纠纷
(2021)宁0181执306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05-30
3
其他
(2021)宁0181执240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12-25
4
追偿权纠纷
(2021)宁0181民初2144号
被告
原告:
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李金明,L某某,吴忠市联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杨忠军,W某某
1731684.36
一、被告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16567.26元、利息8440.84元,共计825008.1元;以81656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2021年4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L某某、L某某、吴忠市联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L某某、吴忠市联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L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东段北侧明珠花园二期X号楼XX房屋【房权证: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宁(2019)利通区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质押的9万元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吴忠市联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负担5991元,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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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1)宁0181民初2144号
被告
原告:
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迅一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吴忠市联创科技电子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1-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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