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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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新0103执365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3-27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新0105民初346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新疆百九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
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X某某已预交),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8-28 |
3 | 其他 | (2019)新0103民初229号 | 其他 | - | -- | -- | 2019-01-2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新0103执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新0103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0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新0103民初820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新疆百九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710409.6 | 一、被告新疆百九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货款173570元;
二、被告新疆百九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1656.8元【173570×24%】。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77226.8元,判决给付标的215226.8元,占争议标的的77.64%。案件受理费5458.4元,本院减半收取27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77.64%即2118.95元,由原告负担22.36%即6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