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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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 -- | --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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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5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3-06-27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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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604243091980512 | 设立通知书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6-19 | 2034-06-18 | 修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60424201812280101 | 360424201812280101 | 施工许可 | 2018-12-28 | 2099-12-31 | 修水县住建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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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赣0424执121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8)赣0424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江西开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开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Y某某、X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11 |
2 | 合同纠纷 | (2018)赣0424民初992号 | 被告 | 原告: 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 被告: 江西开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 | 677917 | 一、由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11351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254142元,赔偿租赁物损失158282元,合计412424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租金还清时止以254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X某某除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之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幸福广场租赁合同》的债务(租金152485.2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租金还清时止以1524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以及租赁物损失94969.2元)与被告Y某某共同向原告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江西开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幸福广场租赁合同》债务(租金152485.2元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租金还清时止以1524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租赁物损失94969.2元)范围内向原告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被告Y某某、X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9132元,由原告修水县城南长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1882元,被告江西开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Y某某负担3162元、X某某负担2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