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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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7-04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9)渝0111民初835号 |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渝0111民初835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渝0111民初5115号 | --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9-08-05 | 〔2018〕渝0111民初511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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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2-07-04 | 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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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渝0111执3910号 | 2019-10-31 | (2019)渝0111民初835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渝0111执3068号 | 2019-08-05 | (2018)渝0111民初5115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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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111执3068号之七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14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111执3910号之七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31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111民初835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黄政,韦延,张凝力,W某某,H某某 | 2835439.83 | 一、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资金2559839.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为116046.07元;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59839.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56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5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5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H某某持有的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5%股权、对被告Z某某持有的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60%股权、对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持有的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40%股权及持有的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9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H某某、Z某某、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质权后,有权向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H某某提供的位于大足区××抵押房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H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12元,由被告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H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30 |
4 | 其他 | (2019)渝0112民初3105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王淑玉,黄政,张凝力,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18803223.58 | 被告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84.6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5日所欠利息74064.94元、罚息110994元、复利6099.7元;并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84.6万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6.5%上浮50%计算罚息,以所欠利息74064.94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被告W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被告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重庆珈福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84.6万元、对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1000万元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有权以该部分应收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97元,减半收取15548.5元,由被告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3 |
5 | 其他 | (2019)渝0112民初3105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王淑玉,黄政,张凝力,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W某某 | 16462174.06 | 被告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借款本金209.3万元,及截至2018年10月31日所欠利息48746.2元、罚息81627元、复利4054.66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9.3万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年利率6.5%上浮50%计算罚息,以所欠利息48746.20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利随本清;
被告W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被告Z某某、W某某、Y某某提供的抵押物[Z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歌路XX号XX综合楼X幢X-X-X房屋,Z某某、W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路后街X幢X-XX房屋,被告Y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园区XX路X号X-XX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对被告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L某某的应收款30万元、对H某某的应收款179.3万元、对重庆群英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1000万元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有权以该部分应收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19元,减半收取12309.5元,由被告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H某某、Z某某、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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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Z某某,W某某,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H某某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
2 |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追偿权纠纷 | Z某某,重庆市大足区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H某某,H某某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
3 | 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H某某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8-12-20 | |
4 | 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 |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H某某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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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19)渝0111民初835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惠尔顿商贸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H某某,重庆衡恒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享通养殖专业合作社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渝0112民初31059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W某某,W某某,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渝0112民初3105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被告: W某某,Z某某,Y某某,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W某某,W某某,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8)渝0111民初5115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华申酒类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H某某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