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 2023-11-15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0613178】。一、限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142727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3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50310.38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03%的标准,均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中路25号金沙花园1幢商铺104号至110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中路25号金沙花园2幢111至113号和115号至117号(共13套商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400141346号、1400141347号、1400141348号、1400141349号、1400141350号、1400141372号、1400141351号、1400141352号、1400141371号、1400141353号、1400141370号、1400141354号、140014135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润强、吴锦凤、戴庆俦、李玉清、陈金辉、莫润兴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2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351元,由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润强、吴锦凤、戴庆俦、李玉清、陈金辉、莫润兴负担。 ...更多 | 9235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8〕粤1972民初4958号 | |
3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199613175】。一、限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3033948.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3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401157.29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03%的标准,均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中路25号金沙花园1幢商铺104号至110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中路25号金沙花园2幢111至113号和115号至117号(共13套商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400141346号、1400141347号、1400141348号、1400141349号、1400141350号、1400141372号、1400141351号、1400141352号、1400141371号、1400141353号、1400141370号、1400141354号、1400141355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润强、吴锦凤、戴庆俦、李玉清、陈金辉、莫润兴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02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91元,由被告东莞市里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正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润强、吴锦凤、戴庆俦、李玉清、陈金辉、莫润兴负担。 ...更多 | 102591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8〕粤1972民初495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11-15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2007-13-1005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7#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11-02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2 | 2007-13-1004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3#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09-06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3 | 2007-13-1005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地下车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11-02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4 | 2007-13-1004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5#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09-06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5 | 2007-13-1005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8#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11-02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6 | 2007-13-1004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2#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09-06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7 | 2007-13-1004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1#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09-06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8 | 2007-13-10050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6#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11-02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
9 | 2007-13-1004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 金沙花园商住小区4#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07-09-06 | 2099-12-31 |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粤1971执37343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2)粤1971执37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待中止执行事由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4-19 |
2 | 其他 | (2022)粤1971执恢65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2)粤1971执恢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1-15 |
3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2)粤1971民初4578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邦交贸易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5-18 |
4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7833号 | 原告 | - | -- | 一、终止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0××1号的《××花园商铺认购书》和《××花园商铺认购书之补充协议书》而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二、被告C某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镇××路××号××花园××栋××商铺(权属证书号:14××5);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6893.43元(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3446.7元(被告C某某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5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7515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 | 驳回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98762.2元(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9 |
6 | 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0222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215385.25 |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195857.25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利息428.27元、罚息0元、复利0元;后续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减137基点计算,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支付律师费19528元。
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对涉案抵押物即被告L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房地产权证号:1××2)的房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L某某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W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被告L某某提供的位于东莞市(房地产权证号:1××2)的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能受偿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W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牛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26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5 |
7 | 其他 | (2021)粤1971执异830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东莞市达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粤1971执92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10-26 |
8 | 合同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3089号 | 被告 | 原告: 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梁晖林,陈金辉 | 1535716.68 | 一、被告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款项767858.34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67858.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第一判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C某某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以767858.3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得出的金额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48.1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该款原告东莞市顺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48.11元,被告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共同承担1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0 |
9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1078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982419.94 | 一、确认原告Y某某对被告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为人民币982419.94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63.78元,由原告承担8795.12元,被告承担11568.66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付,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退回原告1156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17 |
10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2民初10323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87.5元、保全费161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多预交的受理费228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多 | 2021-06-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C某某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6-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C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1-12 | |
3 | 破产文书 | -- |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1-15 | |
4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8 | |
5 | 送达公告 | -- | C某某、W某某、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五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9-20 | |
6 | 送达公告 | 民间借贷纠纷 | 东莞市信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4-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3)粤1971民初9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东莞市达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C某某,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9-19 | |
2 | -- | (2023)粤1971民初9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C某某,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达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9-19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1828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12-09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1828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5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33940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上兆贸易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2-18 | |
6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33947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上兆贸易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2-18 | |
7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7952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1-04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粤1972民初1828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被告: L某某,C某某,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11-24 | |
9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7952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11-03 | |
10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2021)粤1971民初2783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