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渝0113民初10418号 | 其他 | 原告: 重庆某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某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2063707.78 | 一、被告重庆某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某岩石材有限公司货款1031853.89元;
二、被告重庆某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31853.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向原告重庆某岩石材有限公司计付自2023年3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重庆市某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某岩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重庆某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若逾期未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4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重庆某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3-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1041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坤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1041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坤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渝0113民初10418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坤岩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协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