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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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泽税一﹞许准字﹝2019﹞第﹝21710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19-11-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2 | (08290177)分公司变更﹝2019﹞第11250001号 | 分公司变更 | 分公司变更 | 2019-11-07 | 2099-12-31 | 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 | |
3 | ﹝洪泽税一﹞许准字﹝2019﹞第﹝217119﹞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05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9年12月05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19-12-05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4 | ﹝洪泽税一﹞许变准字﹝2022﹞第﹝15﹞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于2022年01月04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2年01月04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2022-01-0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洪泽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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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13民初677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3000000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11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13执保63号 | 其他 | - | -- | -- | 2021-03-0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813民初677号 | 被申请人 | - | 45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保全总金额为1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