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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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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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皖0111民初4480号
被告
原告:
董训升
被告: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包河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
驳回原告董训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原告董训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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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2
--
(2018)皖0111行初99号
被告
原告:
合肥市包河区圩田坊生态酒庄
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合肥市包河区环境保护局,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10000
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圩田坊生态酒庄的经营设备实施扣押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圩田坊生态酒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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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3
--
(2019)皖01民终7257号
上诉人
-
16397.72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 二、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某某16397.72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为216元,由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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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4
--
(2019)皖行赔终7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25
5
--
(2019)皖行赔终7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25
6
--
(2019)皖行终6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25
7
--
(2019)皖行终63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6-25
8
--
(2017)皖01民终6665号
被上诉人
-
150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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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3
9
--
(2016)皖0111民初857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合肥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6662.23
一、被告合肥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4996.67元; 二、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1665.56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6元、被告合肥珠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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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10
--
(2017)皖0111民初44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15040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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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2023)皖01行初369号
其他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3
2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被告
被告: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合肥市包河区市政工程管理处,C某某,合肥市包河区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03-11
3
--
(2014)包行赔字第0000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08-20
4
--
(2014)包行初字第0006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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