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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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闽0627执1140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闽0627执11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2-27 |
2 | 合同纠纷 | (2016)闽06民终128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152元,上诉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31 |
3 | 合同纠纷 | (2015)靖民初字第2846号 | 被告 | 被告: 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 605896.4 | 一、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0672.3元和保修款人民币485224.1元。
二、被告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在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50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3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34元,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1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1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1元,由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05 |
4 | 合同纠纷 | (2014)漳民初字第398-3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靖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 2047500 | 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12-02 |
5 | 合同纠纷 | (2015)靖民初字第1928号 | 被告 | 被告: 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 -- | 一、准许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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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闽06民终128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靖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