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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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汇丰路交口南行200米路西众创梦工厂G座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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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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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冀0104民初583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57180.8
一、被告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6136.2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伤残赔偿金57180.8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169元,被告河北 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 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 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邮 编:05009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2068 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 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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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冀01民终10753号
上诉人
-
82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5.0元,由上诉人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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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9)冀0104民初293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10000
一、被告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5648.6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医疗费1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424元,被告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65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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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0)冀0104民初5839号
被告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0)冀0104民初5839号
被告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3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19)冀0104民初2935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河北尚川休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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