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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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桂06民终1156号 | 被上诉人 | - | 38333.77 | 一、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被上诉人J某某赔付误工费24133.53元、护理费12580.24元、营养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8333.77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9.1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承担354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承担192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12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承担354元,由被上诉人J某某承担2279.1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3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6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 | 99165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
司在非机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J某某住院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全休期间误工费、全休期间护理费、全休期间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436.42元;
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9.12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384.4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负担1894.6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279.12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更多 | 2017-08-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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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6民终115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J某某,L某某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4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6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桂06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4-24 | |
4 | 其他 | (2017)桂06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L某某,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卫生管理站,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2017-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