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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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2923民初45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支公司 | 518600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34828.2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元(原告预交4493元),减半收取计4493,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7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2923民初45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W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支公司 | 518600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34828.27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6元(原告预交4493元),减半收取计4493,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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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内2923民初57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Z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W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支公司 |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 2017-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