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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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3884256 | (2023)内0103执4191号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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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枫,Y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224108210 | 一、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本金224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针对25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以24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0.6667%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4月3日,计算至2019年3月23日;罚息以24000000为基数,月利率1.0001%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3月23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月利率1.0001%计算,起算日期为2019年3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针对20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础,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9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针对30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8日;罚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按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20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针对70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其中第一笔20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第一笔20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笔20000000本金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第二笔20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三笔20000000本金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第三笔20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四笔10000000本金的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起算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第四笔10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针对80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在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利息应以80000000元为本金,8%为年利率计算,其中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已偿还利息10480.47元,应予以扣除。其中第一笔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为0,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80000000元本金,8%的年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已支付10480.47元后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笔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第二笔1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三笔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第三笔1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四笔1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罚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第四笔1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五笔760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以76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计算,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罚息以76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罚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第五笔76000000元产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计算,复利起算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三、高枫、Y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枫、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峰南路99号(产权证号:苏(20**)苏州市不动产权第50XXXX0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846717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64478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高枫、Y某某持有的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0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高枫、Y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高枫、Y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八、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0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九、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20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十、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7000000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十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以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000000元元)及其派生权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十三、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支付律师费1082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0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枫、Y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数额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申请人 | - | 308645771.28 | 冻结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枫、Y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限额人民币308645771.2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11-03 |
3 | 合同纠纷 | (2020)内01民初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 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枫,Y某某,G某某,Z某某,高俊龙,L某某,B某某 | 30017008.91 | 一、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9982008.91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12日的罚息合计人民币1661627.92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29982008.9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8.49%为标准计算);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采矿许可证证号:C*-*-*-*6517的采矿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房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乌国土资海勃湾分国用(2012)第04444号的土地】、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6.85%(出质股权数额:800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G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9.75%(出持股权数额:886.5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G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G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出质权利【持有内蒙古光彩事业巨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61%(出质股权数额:197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权,抵押物、出质权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对B某某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享有优先权,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
八、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G某某、G某某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Y某某以其与G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Z某某以其与G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L某某以其与G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律师费35000元由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L某某、B某某负担。
十一、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18.18元,由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L某某、B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1 |
4 | 劳动争议 | (2019)甘0602民5399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L某某负担 | 2019-08-05 |
5 | 合同纠纷 | (2019)甘0602民初2895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W某某2 | 75000 | W某某2腾空租赁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上的房屋并向该公司予以返还,该判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W某某2向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所租赁的土地150亩,该判项于2020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
W某某2向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租赁费7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履行完毕。
W某某2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农场租赁协议书》确定的租赁费用继续承担租费直至将土地返还为止。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W某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8-05 |
6 | 劳动争议 | (2019)甘06民终17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3-14 |
7 | 劳动争议 | (2019)甘06民终32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3-14 |
8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甘06民终17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3-14 |
9 | 劳动争议 | (2019)甘06民终13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2-18 |
10 | 劳动争议 | (2019)甘06民终13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02-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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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借款合同纠纷 | G某某、G某某、G某某、B某某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
2 | 执行文书、拍卖 | -- |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B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2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1-12-30 | |
4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L某某、B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9 | |
5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L某某、B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7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L某某、B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G某某、Z某某、G某某、L某某、B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04 | |
8 | 裁判文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Q某某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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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5-10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5-10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8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1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京7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G某某,Y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弘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弘业甘肃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03-21 | |
6 | 劳动争议 | -- | 原告 | 原告: 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C某某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
7 | 劳动争议 | (2020)甘06民终1019号 | 上诉人 | -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内01民初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 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G某某,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G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B某某,Z某某,G某某,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
9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 G某某,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Z某某,G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B某某,G某某,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L某某,Y某某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
10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内01民初43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被告: G某某,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Z某某,江苏诺华维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弘业新创抗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L某某,G某某,G某某,Y某某,甘肃九条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B某某,内蒙古棋丰煤业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