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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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价格促销规定行为及其从属||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及其从属 | 罚款金额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500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12-11 | 雨市监处罚202300412号 | |
2 |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对你在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51号“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园林东路店”进行的超出门窗经营保健用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现已查明,你在六合区雄州街道园林东路51号“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园林东路店”超门窗经营占用道路面积约0.8平方米,地点位于主干道。执法人员杨少鹏、罗斌于2023年2月21日9时10分向你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城执改〔2023〕317574号),责令你于当日9时50分前将超出门、窗经营的保健用品移回店内。当日9时5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你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你的行为属于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3年2月2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六城执改〔2023〕317574号)1份;2.2023年2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2月21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3年2月21日制作的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行为(二)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外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年2月21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宁六城执罚告〔2023〕94号)。你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主干道,占用面积1平方米以下。处罚350元至500元。本机关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按照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备注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更多 | 350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局 | 2023-02-21 | 苏宁六城执罚决202394号 | |
3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2023年2月13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邵校、任非日常巡查中发现,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紫晶未来城店在六合区六合区雄州街道朝天街“益丰大药房”门前的橱窗内张贴广告,涉嫌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面积约为2.1平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经查明,你于2021年7月31日与雄州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执法人员对你进行教育,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3〕133531号),责令你于当日10时20分前将橱窗内的张贴清理干净。当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时发现,你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的行为属于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3年2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2月1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3.2023年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门前三包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背街支巷,面积为3平方米以下。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一般。本机关现责令你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按照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备注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更多 | 500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局 | 2023-02-13 | 宁城法六2023300004号 | |
4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500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10-17 | 宁新综法处决字〔2022〕01050125号 | |
5 |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2022年9月23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杨少鹏、史朝杰日常巡查中发现,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京白果南路店在六合区雄州街道白果南路23号门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保健用品,涉嫌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占用道路面积约0.8平方米,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你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2〕132658号),责令你于当日9时30分前将超出门、窗经营的保健用品移回店内。当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的行为属于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2年9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2年9月23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2年9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行为(二)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外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主干道,占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鉴于你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本机关现责令你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00)。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地址六合区龙池路333号六合市民中心),按照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备注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六合区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区信访局1楼),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更多 | 350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22-09-23 | 宁城法六〔2022〕290090号 | |
6 | 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500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8-08 | 宁新综法处决字〔2022〕01050111号 | |
7 |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20张,发票号码:08036276-08036295 | 罚款1200元 | 1200 |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 2018-03-15 | 秦国税罚〔2018〕112号 | |
8 | 该当事人于2017年3月3日在市区洪泽湖路大润发门前无证设置拱门,进行违规宣传 | 罚款伍佰元 | 500 | 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17-03-03 | 宿支当罚字〔2017〕第0000023号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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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华润南通医药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7-07-18 | |
2 | 公示催告 | -- | 华润南通医药有限公司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7-04-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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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苏0192民初849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2-22 | |
2 | -- | (2023)苏0691民初2463号 | 其他 | 原告: 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106民初14343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
4 | -- | (2023)苏0691民初2463号 | 其他 | 原告: 江苏炜赋集团天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302民初5936号 | 第三人 | 原告: 徐州悦通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106民初5839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南京长江油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海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诺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
7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2)苏0902民初66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
8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2)苏0902民初66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苏01民终11196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8 | |
10 | 劳动争议 | (2022)苏0104民初1403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2-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