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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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逐级逐岗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且自2022年至今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 ...更多 |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5 ...更多 | 5000 | 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3-15 | (津青)应急罚2023执法-1012号 | |
2 | 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未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 -- | -- | 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 2023-03-15 | (津青)应急罚〔2023〕执法-101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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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1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4-2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津01民申8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5-14 |
3 | 其他 | (2018)津0111民初5653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127200 | 一、被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7200元及违约金(以127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00元,全部由被告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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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8-11-1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8-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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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东华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华冶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