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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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71728MA3QFR3C9D | 工商营业执照 | 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须持需持许可证、资质证经营的,凭许可证、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8-27 | 2099-12-31 | 东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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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1728民初3798号 | 被告 | 原告: 公安县楚鑫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T某某 | -- | 准许原告公安县楚鑫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56元,减半收取计7278元,由原告公安县楚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12-29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鲁1728民初285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W某某 被告: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山东泰菏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X某某、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原告X某某、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16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鲁1728民初108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Z某某 | 24103 |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Z某某工资款24103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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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Z某某,湖南安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东明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