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张怡
91610502MA6Y6FYQ1D
6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与民生街十字西北角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7970002403001
新标准
账户行政许可
账户开立
2017-12-04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
2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20-05-14
新标准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5290: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2020-05-14
2099-12-31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20-05-14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装饰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灯具电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床上用品、家具软装、厨房用品、工艺礼品(除金、银)、土产日杂、电子设备、劳保用品、家电厨电、家居用品、五金机电、胶类、油漆化工(危化品除外)、测量仪器、工程机械配件、管道及配件、机械设备、玻璃陶瓷、保温防水材料、塑料橡胶制品、农资、农膜、润滑油、窗帘布艺、水暖卫浴、新风冷暖净水设备、水电暖的销售及安装;二类机电、电力器材、高低压电器、通风换气设备、安防设备、通讯器材、消防器材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家居设计安装;广告设计制作安装;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设备租赁、家居智能化工程的安装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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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2099-12-31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临渭国税许准字〔2018〕第67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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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5
新标准
公司登记
许可经营项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涂料的销售;窗帘布艺、厨电卫浴的销售及安装;二类机电、机电设备、高低压电器、通风换气设备、安防设备、消防器材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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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2099-12-31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
6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20-05-14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与民生街十字西北角),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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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2099-12-31
渭南市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陕05民终1207号
上诉人
-
26280
一、维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起解除;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1)陕0502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限被告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599元、2021年1月至5月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11280元共计92879元); 三、上诉人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Z某某支付2021年1月至5月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11280元,共计26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Z某某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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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2
劳动争议
(2021)陕0502民初63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92879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起解除; 二、限被告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599元、2021年1月至5月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金11280元共计92879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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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43862号
被告
原告:
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
本案按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2-1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京0491民初43862号
被告
原告:
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联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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