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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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崔晓峰1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实际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崔晓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二被告负担1856元,原告负担939元。 ...更多 | --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冀0108民初431号 | |
2 | 被执行人 | -- | --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9-1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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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8-09-13 |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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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0108民初43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 | 190000 | 一、被告深圳明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云南佩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C某某1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实际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二被告负担1856元,原告负担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