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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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2-02-21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3-12-30 | 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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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冀09民终3483号 | 被上诉人 | - | 1329000 | 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2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587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975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74元,均由上诉人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03 |
2 | 合同纠纷 | (2019)冀0922民初3311号 | 原告 | - | 2009000 | 一、被告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0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被告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10元,由反诉原告成都X某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12-18 |
3 | 合同纠纷 | (2019)冀0922民初3311号 | 申请人 | - | 2200000 | 对被申请人成都鑫金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在价值22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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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加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成都鑫金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
2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冀09民终3483号 | 被上诉人 | -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8 | |
3 | 加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成都鑫金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
4 | 加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沧州东方浩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鑫金臣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青县人民法院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