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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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0)夏民一初字第573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武汉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湖北三一机械有限公司,D某某,武汉富丽洁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149872.52 | 一、D某某、Z某某共同连带赔偿D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9872.52元。此款已付40000元,余款109872.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湖北三一机械有限公司与D某某、Z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2元,由D某某负担296元,D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1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