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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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皖0603行审17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撤回对皖淮北交罚〔2017〕29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9-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603民初12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 | 42000 | 驳回Z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皖0603民初12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7-03-06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85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 13296.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249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死亡赔偿金计13296.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70.5元,由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负担1324元,由被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85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 13296.2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249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死亡赔偿金计13296.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70.5元,由原告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负担1324元,由被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0-27 |
6 | 合同纠纷 | (2015)濉民二初字第00336号 | 被告 | 原告: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5-09-02 |
7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86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T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远景搬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J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 303467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4590.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878.5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59.08元;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2926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2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T某某负担280元,被告J某某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6 |
8 | 其他 | (2015)徐民终字第00085号 | 被上诉人 | - | 76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上诉人人财保徐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3-23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4)铜民初字第02597号 | 原告 | 原告: 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 79785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4585元、施救费3200元,合计777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W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9-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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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皖0603民初1251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16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杜民一初字第0132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L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淮北市和路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15-12-09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853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S某某,S某某,S某某,G某某 被告: W某某,淮北市徽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