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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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专家论证的;论证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有以上行为的) | 扣1分 | -- | 潍坊市青州市质监站 | 2022-04-29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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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37A7664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 批准从事建筑业企业经营业务 | 2023-12-08 | 2024-12-08 |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2 | 91370781MA3Q08Y55F20230307 | 营业执照 | 变更营业执照 | 2019-06-13 | 2099-12-31 |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鲁)JZ安许证字﹝2020﹞07152930-05-202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正常延期 | 2023-05-30 | 2026-06-28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370781200177749 | 青州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设立 | 2019-06-13 | 2099-12-31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91370781MA3Q08Y55F20231207 | 营业执照 | 变更营业执照 | 2019-06-13 | 2099-12-31 | 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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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鲁0781财保2631号 | 被申请人 | - | 870370.79 |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870370.79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已冻结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3705××××4460_1账户);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87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8-1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81执保321号 | 被申请人 | - | 13724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72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5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更多 | 2023-02-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781执保34号 | 被申请人 | - | 68743.69 |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743.6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70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更多 | 2023-01-09 |
4 | -- | (2023)鲁0781财保25号 | 被申请人 | - | 68743.69 |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银行的存款68743.69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开始。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70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3-01-09 |
5 | 其他 | (2022)鲁0781财保1680号 | 被申请人 | - | 831600.83 | 1、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泰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州农商行普通支行银行的存款831600.83元,期限自2022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Y某某如下财产:位于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房产一处,期限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5年9月5日止。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67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