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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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皖01民终4837号 | 上诉人 | - | 351237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99元,由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7-30 |
2 | 合同纠纷 | (2019)皖0103民初1028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荣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驳回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为34899元,由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12 |
3 | 其他 | (2018)皖0122执44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2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7-17 |
4 | 合同纠纷 | (2017)皖0122民初4437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 | 293385.87 | 一、解除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份);
二、被告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租金等266940元、违约金26445.87元,合计293385.87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合肥欣佳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44元,被告合肥小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7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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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