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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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鲁1102民初2887号 | 被告 | 原告: 日照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 | 100000 |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日照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款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0 |
2 | -- | (2020)鲁1102民初6231号 | 被告 | 原告: 日照和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 | 485888.37 |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和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5888.37元及利息(利息以485888.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8元,减半收取4294元,由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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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1102民初710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
2 | -- | (2024)鲁1102民初710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
3 | -- | (2024)鲁1102民初710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农村发展局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