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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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向不具备借款主体资格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实际由第三方使用 | 罚款人民币80万元 | 800000 |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2020-11-09 | 金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 | |
2 | 2018年6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5万元。 | 50000 | 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 | 2019-03-25 | 金外管罚〔2019〕7号 | |
3 | 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 | 罚款人民币45万元 | 450000 |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 2018-11-30 | 金银监罚决字〔2018〕5号 | |
4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300000 | 金华银监分局 | 2014-12-22 | 金银监罚〔2014〕16号 | |
5 |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 | 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 | 80000 | 金华银监分局 | 2010-02-21 | 金银监处罚〔2010〕9号 | |
6 | 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 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 | 80000 | 金华银监分局 | 2007-04-13 | 金银监处罚〔2007〕3号 | |
7 | 对未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按揭贷款;违规发放二手房抵押贷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200000 | 金华银监分局 | 2005-10-18 | 金银监处罚〔2005〕第12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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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综执许字﹝2022﹞第G2-1号 | 330701220104823606626 | 中国银行+ BANK OF CHINA+LOGO | 2022-01-07 | 2099-12-31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金综执许字﹝2023﹞第G2-2号 | 330701221221811669160 |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月10日决定准予你(单位)在金华市双溪西路59号按现状图(续批)设置楼顶广告,尺寸面积为:(朝北)8.8m*34m=299.2m2,内容为“中国银行+BANKOFCHINA+LOGO”。 ...更多 | 2023-01-10 | 2099-12-31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 | 330701201228879758198 | 330701201228879758198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2021-01-08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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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702执416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浙0702执4169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12 |
2 | -- | (2023)浙0702民初427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X某某 | 1031864.67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X某某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房字0526-1号、2018年房字0526-2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编号为2018年房字0526-1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4434.4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9231.55元(暂算至2022年12月1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编号为2018年房字0526-2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8754.0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744.62元(暂算至2022年12月1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四、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700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八达中路699号金厦银湖城28幢1单元5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20)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78764号】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债权总额5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8元,依法减半收取4409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8-30 |
3 | 合同纠纷 | (2022)浙0702执30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2)浙0702执3084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22 |
4 | 其他 | (2022)浙0702执异105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院(2015)金婺执民字第1301号[执行依据为(2014)金婺商特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9-22 |
5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1281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龙,Z某某,Z某某,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 156103935.46 | 一、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444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72135.46元(已暂算至2021年12月24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4000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张金龙名下位于金华市青春路300号、综合楼幢102室、2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0XXXX号、0XXXX号、金华市国用(2006)第XXXX号/0XXXX号;他项权证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810号】或其变价所得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15476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Z某某名下位于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北2号1301室、1401室、1501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07XXXX、0XXXX、0XXXX号;他项权证号:浙(2021)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282、0065285、0065280号】或其变价所得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7550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张金龙、Z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14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33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43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金龙、Z某某、Z某某、金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2-06-13 |
6 | 合同纠纷 | (2022)浙0702执恢379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702执恢379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2-05-30 |
7 | 其他 | (2022)浙0702执异20号 | 申请人 | - | -- | 变更上海亓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5)金婺执民字第3884号[执行依据为(2015)金婺商初字第201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2-02-17 |
8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执802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1)浙07执80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1-29 |
9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48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S某某 | 584297.8 | 一、解除2018年8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S某某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543510.29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4036.51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5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600元;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抵押物即S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八达中路699号金厦银湖城34幢1501室房地产【浙(2020)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7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计4781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诉讼费用8151元,由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15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4893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W某某,Z某某 | 10548 |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6元,减半收取计5978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合计诉讼费用1054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负担(已预交) ...更多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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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0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6-11 | |
3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金华市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金华市玛丽安娜日化有限公司、Z某某、X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2-04 | |
4 | 人民法院公告 | 破产清算 | --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9-02 | |
5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C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5-02-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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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702民初25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D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2 | -- | (2024)浙0702民初25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浙0702民初427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X某某,金华达丰置业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浙0702民初1487号 | 被告 | 原告: 金华市越达高速公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D某某,X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5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702民初10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
6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702民初10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7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702民初105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12 | |
8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浙0702民初1051号 | 其他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金华市婺城区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15 | |
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1281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Z某某,Z某某,金磐集团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5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702民初4892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 被告: S某某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