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洪国大
91421200665462082J
2500万元人民币
-
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工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全部未履行
(2016)鄂0702执37号
2016-05-30
(2013)鄂咸宁中民初字第90号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4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0702执恢2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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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2
合同纠纷
(2021)鄂0702执恢2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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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3
合同纠纷
(2021)鄂0702执恢2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咸宁中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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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4
合同纠纷
(2021)鄂0702执恢2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咸宁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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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5
合同纠纷
(2021)鄂0702执恢1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中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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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鄂1202执55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鄂1202执5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C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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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7
合同纠纷
(2020)鄂1202执129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鄂1202执12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W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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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8
其他
(2020)鄂1202执31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鄂1202执3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K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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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9
合同纠纷
(2020)鄂1202执1297号
被执行人
-
131148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31148元(含案件受理费1429元、执行费18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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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10
其他
(2019)鄂12执17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鄂12执1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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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L某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3
破产文书
--
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15
4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L某某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5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合同纠纷
咸宁嘉洪电动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