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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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大民初字第1314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中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喜盈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 32198 | 被告北京喜盈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中大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费三万二千一百九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二元,由被告北京喜盈盈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