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赖小辉
91110105662197228R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5层502室8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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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13民初1220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
准许原告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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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京03民终286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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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2民初2568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5191
一、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191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已交纳);由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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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0)京0113民初12202号
其他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20-09-28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9)京0112民初2568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京川通达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9-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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